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等调整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等调整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等四户电信企业调整增值税预征率及全业务汇总的请示》( 呼税发〔 2019 〕 131 号 )收悉。经研究,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 3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 规定,在统筹考虑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为妥善解决企业存在困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及其各自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分别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为 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 年 10 月 29 日